勞動部公告全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單位,臺灣高鐵首次進入前十大。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4-18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聯絡電話:(02)8995-600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今日公告103年1月全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最新未足額名單,私立單位1,481家中,81%(1,197家)不足進用人數1人,未足額前3名分別為長榮航空不足進用人數為26人、南茂科技不足進用人數為25人、力晶科技不足進用人數為21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進入前十大,不足進用人數為12人。 
公立單位未足額進用51家中,90%(46家)不足進用人數1人,未足額前3名分別為國家安全局不足進用 9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不足進用3人、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國家文官學院均不足進用2人。首次進榜的有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另依同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數未達進用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截至103年1月止,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全國公、私立義務單位總數1萬5,998家,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5萬2,700人,實際進用達7萬1,359人,已超額進用1萬8,659人,超額進用比例35.4%。未足額進用單位1,532家(占應進用家數9.58%),其中公立單位51家,以私立單位1,481家占未足額家數96.7%為大宗,私立未足額單位仍以民營事業機構1,417家(95.7%)為最多。
就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逾100家之縣市分布情形排序來看,依序為臺北市718家、新北市203家、桃園縣139家、臺中市117家,臺北市較前月份增加13家、新北市減少3家、桃園縣減少6家、臺中市增加10家。
勞動部呼籲,定額進用制度是法律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的重要機制,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勞動力發展署於3月14日及3月18日分別拜訪常居未足額前十大及未足額人數長期達10人以上的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富服裝公司、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瞭解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困難及需求,受訪公司表示,因較不瞭解身心障礙者進用管道、進用後的職務安排及職場環境等配合事項,致有未足額進用情形,經發展署提供相關獎勵雇主僱用、職務再設計及支持性就業服務等措施,並協助企業解決困難,及轄區分署後續主動聯繫協助進用,多獲得善意回應,表達將積極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
勞動部表示,各義務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有困難時,可洽各縣(市)政府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相關求職徵才訊息亦可進入「臺灣就業通網站」(http://www.taiwanjobs.gov.tw)查詢。勞動部鼓勵各義務單位釋出職缺,讓身心障礙者有機會進入職場,發揮才能,以在工作中受到肯定。
(※公告網址http://www.wda.gov.tw/首頁項下\訊息發布\最新消息\身心障礙人士專區公告全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名單。)
 
(表1)公立單位前三大未足額人數比較表
排序
 公立單位
103年1月不足人數
102年12月不足人數
不足額人數增減(103/1月~102/12月)
1
國家安全局
9
9
0
2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3
-
-
3
經濟部
2
-
-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2
-
-
3
國家文官學院
2
2
0

 

說明:103年1月第4名以下均不足1人。
 
(表2)私立單位前十大未足額企業不足額人數比較表
排序
 私立單位
103年1不足人數
102年12月不足人數
不足額人數增減
(103/1月~102/12月)
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6
26
0
2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
26
-1
3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
22
-1
4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18
18
0
5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
15
2
6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16
17
-1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0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12
1
9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2
1
11
9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2
12
0
9
宏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12
12
0
9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12
12
0
10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11
0

 

 
(表3)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逾100家之縣市排序表
排序
區域別
103年1月份未達家數
102年12月份未達家數
103/1月~102/12月
增減比較
1
臺北市
718
699
 6
2
新北市
203
199
 7
3
桃園縣
139
154
-9
4
臺中市
117
11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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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加強職災勞工照顧,特成立專責單位提供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整合性服務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4-15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聯絡電話: 02-8995-6666

為強化職業災害勞工照顧,勞動部特於組改後之職業安全衛生署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一條鞭之整合性服務。組改前,職災勞工保護業務分別由原勞委會之安衛處設置職業病防治中心網絡,福利處推動職災勞工家庭支持方案(FAP),勞保局職災保護室提供罹災勞工各種津貼補助。職災勞工常須向不同單位尋求協助。組改後,原分散型之服務組織整合為專責單位,將可提供職災勞工更有效率之服務。

職安署傅署長還然表示,罹災勞工在身體遭受傷害之痛苦當下,還得面對失業、生計之恐懼與人生不可知之未來,其無助與徬徨非當事人無以體會,職災勞工被稱為「弱勢中的弱勢」並不為過,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早已將罹患職業傷病勞工視為「榮民」予以特別照顧。對於不幸傷殘失能勞工協助其儘速回到職場,則係為減少長期醫療成本、保險支出、促進就業及基本人權的政策考量。我國九大職業病防治中心、FAP、津貼補助及職業重建等職災勞工之服務,雖有一定基礎能量與效果,惟職業傷病通報、職能復健等業務則尚有努力空間。

職安署表示,為強化職能復健服務,現行職業傷病網絡將與職能復健服務網絡進行整合(含勞動力發展署之職業重建),以提供職災勞工快速及親近性之服務,並以提高職災勞工通報率、復工率及服務人次為努力目標。

職災勞工諮詢專線電話:0800-001-850;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電話:02-89956666-810(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網址http://www.osh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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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勞工可望補假。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4-11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勞動部今日邀集勞、雇團體及專家學者研商,國定假日若逢勞工之例假或非屬例假之休息時間時,均應朝補假的方向調整。勞動部將參酌有關意見,儘速處理。

對於各界關注勞工可否比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修正,於紀念日及節日遇星期六、日時,得以補假,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每7日應休1日為例假,至其國定假日則有19日;依原規定,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應補假1日,但週內如有第2個休息日,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補假規定。然因企業營運型態多元,每週工作日數不同,例假或休息日亦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必須為更細緻、周延之研議。勞動部今日邀集勞、雇團體及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後,大多數意見認為,國定假日不論遇到例假或其他休息日可朝均應補假的方向處理,較為衡平。

勞動部進一步就可能處理的模式舉例說明:104年的國慶日落於星期六,每星期一到五上班的勞工,可補假1日,其當週休息(假)日數為3日;如因輪班因素,固定於星期三、星期四休息的勞工,該星期六為原來應上班日,但因適逢國慶日,依法放假1日,其當週休息(假)日數亦為3日。總括而言,其放假權益相當,亦較公平。

勞動部指出,有關不減損勞工國定休假權益之補假原則定案後,將依相關法定程序進一步處理,預計自104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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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4月4日)及「民族掃墓節」(4月5日)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4-03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勞動部表示,今年4月4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4月5日「民族掃墓節」,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應依法均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係以農曆清明節為準;「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則定於民族掃墓節之前1日實施。清明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年落在4月5日,因此,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依規定則為同年4月4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應依法均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勞動部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勞動部重申,包括「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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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新增項目「尿中無機砷」,擴大保障勞工健康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4-01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勞動部4月1日表示,每年5月至9月為投保單位申請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的高峰期,特別提醒從事砷及其化合物作業的勞工朋友,自103年1月1日起,勞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已將「尿中無機砷」納入檢查項目,實際從事該項作業的勞保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可透過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為了提早發現職業病,維護勞工健康,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已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的27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全部納入。自103年1月1日起,砷及其化合物作業新增「尿中無機砷」之檢查項目,實際從事該作業且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的勞保被保險人,得由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投保單位不依規定申請,被保險人亦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經勞保局通知符合條件者,前往指定醫療院所接受健康檢查僅需繳納掛號費,健康檢查費用由勞工保險局支付。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砷廣泛存在於空氣、水及食物中,例如海產類食物中即常見有機砷化合物,幾乎是無毒的,勞工朋友無需擔心,但長期於農藥化學、木材防腐、半導體工業等製程作業中,生產或使用砷及其化合物的勞工,仍有可能暴露於有害人體的「無機砷」風險之中,為了預防職業病發生,投保單位可依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規定,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以確保勞工朋友身體健康。如需更詳細的申請資訊,可向勞工保險局洽詢(電話: 02-2396-1266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網址http://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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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工化學品使用安全知的權利,民國105年起我國對危害性化學品全面實施GHS標示。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3-25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聯絡電話: 02-8995-6666

勞動部為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GHS)之推動,公告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我國工作場所化學物質之分類及標示將全面採行「GHS」制度,以落實化學品危害分類及標示,提供勞工對於化學品使用安全知的權利,強化化學品運作之安全管理機制,並與國際接軌。

化學品廣泛用於民生用品、醫療用品、汽車產品、農藥、食品、電子產品等各領域,惟化學品標示不足,將造成勞工或使用者不當暴露,傷害人體健康,依ILO之統計,60%之職業病與化學危害相關,目前世界各國希望藉由調和化學品分類、標示及安全資料表,傳遞使用者全球一致之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警告訊息,以避免不當接觸之危害。爰勞動部配合聯合國2008年推動GHS時程及各國推動之進展,於民國96年10月19日依GHS分類及標示規範,發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並採分階段公告適用之彈性機制,分別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民國100年1月7日及民國102年12月23日公告三階段適用之危害物質共計3,171種。另比較國際推動GHS之情形,韓國已於2013年實施;歐盟宣告將於2015年全面實施;美國宣告將於2016年全面實施,為與國際接軌,勞動部已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一併公告我國將於民國105年起全面實施,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網站(http://ghs.osha.gov.tw)查詢。

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傅還然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於民國102年7月3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勞工安全衛生法」僅以雇主為規範對象,要求應製備化學品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等規定,為強化化學品源頭管理,新法第10條明定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上游廠商,亦應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違反該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職安署強調,全面採行GHS分類及標示制度為我國推動化學品管理制度一重要里程碑,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已修正增列化學品登錄管理制度,未來更可強化化學品危害預防之源頭管理,保障工作者使用化學品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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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本位除三害-墜落、倒崩塌、物體飛落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3-21
業務單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聯絡電話: 02-2660-7600 分機230

墜落、倒崩塌、物體飛落是施工架最常見的幾種災害類型。根據勞動部10年間職業災害統計資料顯示,營造業職災占全產業十年平均比率在50%以上,其中,以施工架為媒介物的災害比率最高,約為營造業之15%(圖1)。且近年來施工架相關災害有上升的趨勢,包括100年7月15日臺中金典酒店工程外部施工架因整體強度及繫牆桿設置不足倒塌、102年12月16日新竹某大飯店發生施工人員被飛落立架穿刺致死的意外、103年1月12日新北市捷運站共構工程工地鷹架倒塌壓傷騎士(圖2)、103年1月14日大甲收費站拆除防護架倒塌,及103年1月16日宜蘭某建築工程在施工架拆除過程中發生人員墜落意外等。以上職災案例經過綜整,主要災害要因分別為:1)墜落防護方面:安全設施的不足、未依標準作業流程施作等。2)倒崩塌預防:未適當與建築物連結(繫牆桿強度或數量不足)、高層施工架之設計未經過強度測試及使用簡易型施工架等。3)物體飛落預防:阻擋物體飛落設備(如斜籬)無構造要求、測試標準,且無有效的斜籬替代措施,具有更好的阻擋物體效果等。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以下簡稱勞研所)所多年來致力於施工架的相關研究,期望由技術面探討施工架的問題並提供解決方案,分別如下:

1.墜落防護方面
施工架在組拆過程中常因無防護措施而造成人員墜落,而扶手先行工法藉由扶手框先行組搭之方式,可使施工人員整個作業過程中,持續有護欄保護,勞研所引進此工法並訂定扶手先行工法標準作業流程,且因業界使用之先型扶手工法,有八成以上未達法規要求,在勞研所根據作業流程訂定及力學理論基礎輔導業者後,在組搭及作業流程已有七成之合格率,在施工架扶手框靜態強度測試已有九成之合格率。

2.倒崩塌預防
由於施工架為一臨時組合結構物且材料常年重複使用,在高樓大廈林立的都市中,施工架的高度是越來越高,因此施工架倒崩塌災害頻傳,而藉著施工架各構件實驗測試、錨定裝置實驗測試、參考日本施工架舊品管理制度及施工架整體承載力試驗,了解施工架1年舊品折減約10%,在多層架測試中(圖3),簡易型施工架(寬度762mm)承載力約為標準型施工架(寬度914mm)之75%,根據以上實驗成果,給予事業單位參考,讓施工架之材料品質有所提升。

3.物體飛落預防
一般工地在防止物體飛落,在有行人通過的路段,常裝設斜籬,防止人員受傷,因對於其性能並不了解,且在組拆斜籬的過程中極易發生危險,藉著建立斜籬之構造要求、測試方法及組拆安全作業流程,提升斜籬作業安全,另外,因斜籬仍僅能攔截物體,為更有效防止物體由施工架作業面掉落物飛落,本所完成斜籬替代措施的開發。

勞研所多年來已累積豐富的研究成果與專業技術,並藉由國際參訪展現研發實力,促進國際交流,深受美、日、韓等國的肯定,為有效落實研究成果推廣效果,近年來加強與業者及民間團體合作,藉由工地輔導、研討會及示範觀摩活動的辦理,期望業者及作業勞工在安全意識及安全技術都能同步提升,使施工架能達到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及更舒適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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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開就博會熱鬧登場,一萬職缺等你來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3-11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聯絡電話:02-8995-6000
農曆新年後求職轉職熱滾滾,廠商求才急忙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2月17日揭牌成立後,首次在同一月份辦理3場就業博覽會,提供求職者與求才廠商面對面溝通互動的機會,提升媒合效率,迅速補實人力缺口。
勞動力發展署今年就博會主題「金馬奔騰 薪想事成」,3月份分別在嘉義、屏東、彰化辦理,首場雲嘉南分署於3月22日(星期六)假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體育館辦理,將邀請83家廠商進駐徵才,預計提供4,587個職缺。接續由高屏澎東分署於3月28日(星期五)假屏東縣立體育館前廣場舉辦,預計邀請155家廠商參加,提供約4,500個職缺。中彰投分署於3月29日(星期六)假彰化縣立體育館辦理,將規劃邀請51家廠商,提供約2,815個職缺。
就業博覽會往往吸引很多求職者前來,但在眾多求職者中,要如何脫穎而出呢?發展署提醒求職人除了要填寫清楚的履歷、表達積極求職的態度外,在活動當天提早到場面試也是需要注意的事項,結合自我的專業及興趣,從最有興趣及把握的職缺方面多加應徵,才能增加成功的機會。在會場中也規劃履歷e化專區,提供列印履歷表的服務。另外,雲嘉南分署(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場次)及中彰投分署(彰化縣立體育館場次)特別在會場中規劃設置「職業生涯諮詢專區」及「履歷健診區」,提供履歷健診服務,指導求職者如何撰寫履歷,以提高求職成功率。高屏澎東區分署(屏東縣立體育館場次)則特別規劃「看見幸福」專區,內部除擺設求職成功的個案報導,分享求職心路歷程外,還提供舒適的桌椅及休憩環境,紓緩求職壓力。
除大型就博會外,發展署各分署也另結合區域性廠商或單一廠商持續辦理各種中小型徵才及專案徵才活動,提供民眾更多媒合機會,民眾如欲查詢就業博覽會辦理時間或更多更詳細之徵才活動,可於上班時間就近洽詢各分署及就業中心,或上「全國就業e網」(網址:http://www.ejob.gov.tw)求職求才資料庫或透過7-Eleven ibon查詢系統(全國約4,900個據點)及OK便利商店的觸控式服務系統約(890個據點)查詢,亦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將有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項次
中心
活動名稱
辦理日期
辦理地點
預估廠商數
預估職缺數
1
雲嘉南分署
「金馬奔騰 薪想事成」2014雲嘉南區職訓暨就業博覽會
103/3/22
(星期六)
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體育館
83
4,587
2
高屏澎東分署
「金馬奔騰 薪想事成」2014屏東地區就業博覽會
103/3/28
(星期五)
屏東縣立體育館前廣場
155
4,500
3
中彰投分署
「金馬奔騰 薪想事成」2014中彰投區職訓暨就業博覽會
103/3/29
(星期六)
彰化縣立體育館
51
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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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弱勢勞工權益,勞動部撤回「關廠案」告訴,終結爭議!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3-10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動部表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月7日就關廠勞工逾貸案所作5件判決,該部予以尊重,不再進行上訴。唯該案之判決結果,與本案過去相關判決皆認為係私法契約之決定,迥然相異,甚有其他法院對本案提出大法官統一解釋之請求,顯見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本案各有不同見解與主張。勞動部鑑於法院釐清本案究竟是『公法』或『私法』關係,實務上恐無法於短期內做最終且一致之裁斷,因此,為維護社會和諧,避免訴訟浪費資源,期使關廠勞工早日免除此一紛爭之身心煎熬,該部做出以下之決定:


一、對於尚在訴訟繫屬中之案件,將主動撤回訴訟。

二、對於依法請求(包括起訴)而償還貸款之逾貸勞工,將依相關法律與程序返還其已償還之貸款金額。


勞動部指出,本案全部貸款戶有1105件。回溯17年前的民國86年間,許多公司因外移而關廠歇業,導致員工失業;因當時失業給付制度付之闕如,為協助這些勞工朋友安定生活,勞委會遂訂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並委託銀行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

這項貸款契約的還款期限最長為5年,但至93年仍有684件未還款。當時的勞委會主委陳菊只好對其中有工作且平均月薪最高的10件提出「貸款償還支付命令」(這份公文於94年4月22日批核,95年5月正式提交法院執行),而在此一時間點,法院已確認本案屬於私法的借貸關係,因而6件清償所有貸款,另4件仍未還款。時至101年8月,仍有625件未還款。在考量本案貸款償還之法律請求權即將屆滿,若未處理,勞委會承辦同仁將因未確保國家之債權而受行政處罰或法律制裁,故當時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在不得已情況下,再循法律途徑委請律師向逾期未清償的勞工請求還款,計77件清償貸款,未還款者剩548件。

勞動部表示,照顧弱勢勞工、促進社會和諧,是勞動部解決「關廠案」的一貫立場,因此,101年10月,當時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即與相關同仁透過各種方式,與關廠工人自救會、勞團等代表見面計10次,表達政府解決問題的誠意與做法 。這期間,勞動部窮盡一切方法試圖找出證據,甚至希望能證明「關廠案」誠如勞工朋友所言是「代償」,而非「借貸」,也為此暫停訴訟期間長達8個月。然而事與願違,勞動部找不到證據可資證明,無奈必須求助於司法途徑以釐清真相。

但因勞團的介入與抗爭,勞動部只好另謀途徑解決,亦即一方面透過法院公證方式在庭外尋求和解,讓勞工不用上法庭;另方面則於102年4月18日頒定《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計畫》(也就是外界通稱的「789補貼方案」),讓關廠工人依其經濟狀況提出申請,並以最寬鬆的審核方式助其獲得補貼而解困、清償貸款,結果計有220件達成庭外和解,215件撤回訴訟。

由於部分逾期戶主張這筆就業貸款契約性質屬於公法,審判權應歸屬行政法院,並非由民事法院受理,因此,陸續向受理本案之普通法院提出移轉管轄。但是在司法審理過程中,不同法院的法官見解歧異、各自主張不同,讓「關廠案」的真相難以釐清。總計聲請移轉行政法院(庭)管轄者有333件,其中124件經認定屬於民事的私法性質而裁定駁回,仍有209件裁定移送行政法院(庭)
,當中更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就其審理之個案因是否具受理權限與普通法院見解有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故而有5件審理法官裁定停止訴訟。

本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首度對審理中之5件作成判決,認為聯福、福昌、東菱電子等關廠工人案屬於公法之爭議。此一判決結果,更與前述民事法院(庭)判決勞動部勝訴的26件案例,迥然相異。但勞動部皆尊重法院的判決。

為妥善解決關廠案所生之爭議,勞動部曾多次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議各種解決方案,其中,「撤回訴訟」即為預期之因應對策之一。如今因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本案之主張與判決各自分歧,等候「終局」判定更是曠日彌久,因此,勞動部決定「關廠案」全面撤回訴訟,也誠盼關心本案之各界人士、勞工團體等體恤該等勞工多年來的身心煎熬及壓力,共同協助其生活回復常態與平靜,終結這樁為時長達17年的「懸案」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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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極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之立法,以保障家事勞工權益
發佈單位:勞動部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3-09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聯絡電話:8995-6000

  為保障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已積極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之立法;在立法程序未完成前,勞動部將研議其他可行之行政措施,以保障弱勢勞工的權益。

  勞動部指出,有關外勞之薪資,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之業別,其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但家庭類外勞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故有關家庭類外勞之薪資係由勞雇雙方議定,並訂於勞動契約中。對於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向來非常重視與關心,業已研擬《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除規範家事勞工工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之權利外,尚有勞動契約之終止、工資給付原則、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特別休假、請假、保險及申訴等相關規定。

  目前,這項草案已陳請行政院續行審議;而在立法程序未完成之前,勞動部也將研議其他可行之行政措施,以保障弱勢勞工的權益。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外勞在臺生活及工作權益已訂定相關法規及保護措施,規定雇主應於外勞入國3日內通報縣市政府進行生活訪視,由外勞訪視員訪查外勞膳宿、生活設施及訪查雇主是否依勞動契約全額給付外勞薪資,並透過媒體廣宣方式加強雇主應全額給付薪資,勿隨意剋扣外勞薪資之相關宣導,外勞亦可透過本部設置之「1955」專線進行相關諮詢或申訴,倘雇主未依契約約定給付假日工資等情事,將視其違法情節輕重,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或逕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將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至於外勞膳宿費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不分本勞與外勞均適用薪資可含膳宿費用之規定。惟家庭類外勞非《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且因工作性質特殊,其工作場域與休息場域相同,勞動部表示尚不宜於薪資扣減膳宿之相關費用,且目前家庭類外勞之膳食費多數由雇主負擔。

  勞動部再次強調,我國對於外勞的勞動權益及人權保障,一向不遺餘力,未來仍將以外勞一體適用我國相關勞動保障規定及措施的原則,持續加強勞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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