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訂定「飲用水處理藥劑次氯酸鈉中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NIEA D406.44B)」,自103年9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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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環署檢字第1030049694號

主  旨:訂定「飲用水處理藥劑次氯酸鈉中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NIEA D406.44B)」,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方法內容詳如附件。

署  長 魏國彥


飲用水處理藥劑次氯酸鈉中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環署檢字第1030049694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生效

NIEA D406.44B

一、 方法概要

  次氯酸鈉以濃鹽酸調整pH值至小於2後定容之,製備所得溶液,適用NIEA D431、NIEA D433、NIEA D434及NIEA M104檢測其重金屬不純物含量;另秤取適量的次氯酸鈉,依濃度以試劑水做適當稀釋,製備所得溶液,適用NIEA W454或NIEA W415檢測其氧鹵化物不純物含量。

二、 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於飲用水處理藥劑次氯酸鈉中不純物鎘、鉻、鉛、砷、汞、溴酸鹽(BrO3-)、亞氯酸鹽(ClO2-)及氯酸鹽(ClO3-)之樣品製備。

三、 干擾

  本樣品中重金屬(鎘、鉻、鉛)之檢測須採用基質匹配(Matrix match)方式執行檢測分析,以降低樣品基質干擾。

四、 設備及材料

(一)燒杯:50 mL、500 mL或其他體積。

(二)量瓶:50 mL、500 mL。

(三)分析天平:可精稱至0.1 mg。

(四)過濾裝置。

(五)濾紙:Whatman No.42濾紙或同級品。

(六)樣品瓶:塑膠瓶,需不含待測物質。

(七)棕色玻璃瓶或不透光塑膠瓶:檢測亞氯酸鈉時使用。

(八) pH計或pH試紙(適用範圍pH:0至14)。

(九)濾膜:不含待測物,0.45 μm及0.2 μm(或0.22 μm)孔徑。

五、 試劑

(一)試劑水:比電阻≧16 MΩ-cm之去離子水,檢測無機氧鹵化物需使用不含待測陰離子之去離子水或蒸餾水,且不含大於0.22 μm之粒子。

(二)濃鹽酸:分析試藥級。

(三)次氯酸鈉:分析試藥級。

六、 採樣及保存

(一)採樣步驟

  採樣者依據採樣目的選擇最適當的採樣點及採樣時間,以塑膠製採樣器取得有代表性之樣品。

(二)樣品保存

1、 重金屬、溴酸鹽、氯酸鹽檢測以不含待測物之塑膠瓶收集次氯酸鈉樣品,保存期限28天。

2、 亞氯酸鹽檢測以使用乾淨之棕色玻璃瓶或不透光塑膠瓶採集,保存期限28天。

七、 步驟

(一)檢測鎘、鉻、鉛之樣品製備

1、 依藥劑中有效氯(Cl2)含量之不同,稱取相當於含有1.25 g有效氯(精稱至0.1 mg)之藥劑為分析樣品(例:若藥劑中含有10%(w/w)有效氯,稱取12.5 g為樣品),置於50 mL燒杯內。

2、 在排煙櫃內以濃鹽酸調整pH值至小於2後,再以試劑水定容至50 mL。

3、 溶液中若有殘渣,以濾紙過濾。

(二)檢測砷及汞之樣品製備

1、 稱取2 g(精稱至0.1 mg)藥劑為分析樣品,置於50 mL燒杯內。

2、 在排煙櫃內以濃鹽酸調整pH值至小於2後,再以試劑水定容至50 mL。

3、 溶液中若有殘渣,以濾紙過濾。

(三)基質空白溶液之製備(檢量線標準溶液配製用,適用NIEA D431或NIEA M104)

  稱取相當於含有效氯10%的試藥級次氯酸鈉250 g,置於500 mL燒杯內,緩緩加入濃鹽酸,調整pH值至小於2後,以試劑水定容至500 mL(註1)。

(四)檢測無機氧鹵化物之樣品製備

1、 取約0.5 mL並精稱至0.1 mg,或適量的藥劑為分析樣品,以試劑水定量至50 mL。

2、 依各檢驗項目之濃度做適當的稀釋與添加。

3、 若溶液有殘渣,需以0.45μm的濾膜過濾之。

(五)樣品中不純物分析

1、 鎘、鉻、鉛:七、步驟(一)製備所得樣品依NIEA D431或是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法(NIEA M104)(註2)分析)。添加回收率超過管制範圍時,應改用標準添加法分析。

2、 砷:取七、步驟(二)製備所得樣品25 mL依NIEA D433分析。

3、 汞:取七、步驟(二)製備所得樣品25 mL依NIEA D434分析。

4、 無機氧鹵化物-溴酸鹽、亞氯酸鹽、氯酸鹽:取七、步驟(四)製備所得樣品依NIEA W454分析或NIEA W415。

八、結果處理

(一)次氯酸鈉藥劑中各種重金屬不純物含量計算,分別依NIEA D431、NIEA D433、NIEA D434、NIEA M104、NIEA W415、NIEA W454(註3)之結果處理計算。

(二)離子層析儀導電度偵測器及紫外光/可見光吸收偵測器皆可檢測BrO3-,惟低濃度(≦15 μg/L)BrO3-檢測,紫外光/可見光吸收偵測器有較佳之精密度與準確度,故當紫外光/可見光吸收偵測器之BrO3-測值大於15 μg/L時,才可以導電度偵測器偵測之。

九、品質管制

  品質管制項目分別依NIEA D431、NIEA D433、NIEA D434、NIEA M104、NIEA W454及NIEA W415之品質管制規定。

十、精密度及準確度

  單一實驗室執行樣品添加之精密度及準確度如下表,重金屬n=10,溴酸鹽n=5。

元素名稱

添加濃度
(mg/L)

樣品添加平均
回收率(%)

精密度
(% RSD)

製備液分析方法

0.4

99.5

3.2

NIEA D431

1.0

97.7

7.2

NIEA D431

2.5

98.9

2.7

NIEA D431

0.002

94.6

6.6

NIEA D433

0.005

103.1

4.0

NIEA D434

稀釋一萬倍
BrO3-(註4)

0.005或0.010

101.0

11.2

NIEA W454

紫外光/可見光吸收偵測器

稀釋十萬倍
BrO3-(註4)

0.005或0.010

101.6

4.5

NIEA W454

紫外光/可見光吸收偵測器

十一、參考資料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飲用水處理藥劑多元氯化鋁中主成分鋁和不純物鎘、鉻、鉛、砷及汞含量檢測方法開發與驗證,EPA-87-1302-03-03,中華民國87年。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飲用水處理藥劑不純物檢測方法驗證,EPA-86-3S3-09-02,中華民國86年。

註1: 製作過程應於排煙櫃內進行,因次氯酸鈉加酸會有氯氣產生(可視需要配戴適當防護裝備)。

註2: 使用NIEA M104分析可加測砷。

註3: 次氯酸鈉中氧鹵化物不純物含量計算

    

  A:檢量線求得之濃度(μg/L)

  V:樣品處理後體積(mL),即50 mL

  f :上機測試時之稀釋倍數

  W:次氯酸鈉藥劑取樣重量(g)

註4:添加方式採稀釋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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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91號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公布

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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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雙軌計畫,讓畢業即就業!助1千5百多名畢業生無縫邁入職場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20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聯絡電話:02-8995-6000

        6月驪歌聲響,青年學子紛紛離開校園,邁入人生的另一個階段;當其他人還對未來抱持迷惘的同時,另外有一群人身懷深厚技術能力,堅定走在自己選擇的工作道路,因為他們參加了勞動部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對於雙軌畢業生吳至軒、張文俊來說,畢業即就業;面對未來,他們充滿信心。

 

吳至軒讓興趣與工作結合  享受工作,散播快樂

        打從高中開始,吳至軒就加入雙軌計畫,從小目標就想成為餐飲專業經理人的他,為了兼顧學業及事業,毫不考慮地選擇了勤益科大雙軌專班。「一方面想提早進入社會磨練,但內心也知道學業的重要性,在兩者都不想放棄的狀況下,我選擇參加雙軌計畫」至軒說,由於雙軌計畫安排學科與實務課程同步進行,讓他更能學以致用,將在課堂上學到的知識直接運用於職場,同時也從實務上學到很多書本上沒教的細節。

        大學四年下來,至軒往返學校與事業單位─薰衣草森林實習,雖然辛苦,但他認真、努力,更將工作當成自己的事業經營,這樣用心的態度讓他獲得單位主管的青睞,安排在公司的訓練單位負責培訓新進伙伴。「我很幸運,自己的興趣剛好和公司及學校所教導的理念相同,讓我在學習上做每一件事情都很快樂、很開心,覺得自己的生活很有意義」他笑著說,自己目前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學業),人生的下個階段即將開始。現在,至軒留任原公司,並擔任薰衣草森林尖石店的副組長,他感謝雙軌計畫帶給他的磨練,更期許自己能繼續散播著樂在工作的種子,進而影響更多的人。

 

張文俊樂於實習  從挖出千金難換的寶貴經驗

        今年畢業於勤益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的張文俊,回想起參與計畫的動機,笑說自己當初的想法很單純,「只是不想增加家裡的負擔,所以選擇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重新檢視自己這幾年的學習過程,「雖然學業上的理論或原理沒有比一般日校正規生學得多,但是在職場上所學到的經驗,是日校生在學校教科書裡翻不到的。」文俊自豪地說,這些「經驗」不會從教授口中說出來,必須要自己在職場親身體驗過才會瞭解。

        由於文俊優異的表現,讓他獲得不一樣的實作經歷,例如:代表公司到國內外參加工具機展、出差去維修機台、參與公司新機台開發、教客戶或代理商如何操作和組裝機台等。此外,如何才能與上司和同事們相處融洽等軟實力,也是他加入雙軌計畫後所收穫的寶貴經驗。文俊說,參加雙軌計畫有補助學費及訓練津貼,能減輕家中負擔,也可以讓家中經濟有困難的學生繼續升學,他相當推薦,也希望政府將來能找更多學校和企業一起來合作。

 

雙軌訓練,讓畢業等於就業

        勞動部表示,青年的未來發展一直是政府非常重視的議題。「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借鏡德國雙軌制的訓練模式,秉持傳授教導、技能提升、臺灣本土化的精神,透過讓參與計畫的青年,每週輪流在學校學習及事業單位訓練的方式,同時獲得理論與實務兼備的知識與技能。參與計畫的訓練生畢業後,不僅能獲得學校畢業證書,更同時擁有雙軌計畫結訓證書及專業職能認證證書的三大保障,有效降低學校教育與職場需求的落差,培訓契合企業需求的優質事業技術人力,達到畢業即就業的成效。

        今年,勞動部將於103年6月25日上午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為1,581名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的畢業生舉辦全國聯合畢業暨結訓典禮,為即將邁入職場的學生及家長們祝賀與祝福。勞動部部長潘世偉表示,未來仍將持續推動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為學校、事業單位及參訓青年創造三贏的局面。

       103年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共有41所學校、294家合作事業單位共同參與,其中包括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勤益科技大學等知名學校及宏達電、麥當勞、王品等多家國際知名企業,提供了31項職類和4,772個招生名額,歡迎國中、高中(職)畢業學生踴躍報名參加。詳情可至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專屬網站查詢( http://www.dual.nat.gov.tw ),或電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

 

雙軌訓練生張文俊(圖右)與公司主管合影

 

 

 

雙軌訓練生吳至軒(圖左二)在訓練場所與公司同仁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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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光 助老人調節睡眠
記者萬博超/台北報導
2014/06/20台灣新生報

藍光防護膜或眼鏡近年熱賣,但藍光未必只有壞處。北市聯合醫院身心醫學科主任陳坤波表示,藍光可調節睡眠節律,銀髮族如果傍晚每每很早想入睡,家中的燈光應該明亮一些,更不必太擔心電視藍光,明亮的燈光可輔助改善老年人過早入睡,太早起床的困擾。

陳坤波醫師解釋,人類藉由光線調整生物時鐘,但四十五歲以後成人只能接收到五成的光線,七十五歲時不到兩成,老年人接收的光線不足,褪黑激素較不受抑制,經常傍晚七、八點就想睡覺,但過早入睡,導致凌晨三、四點或更早就要起床。

陳坤波醫師強調,經常凌晨三、四點起床對老年人有些危險,尤其是失智症患者,過早起床睡不著,影響家人作息,也可能因為家人還在休息而自行出門,增加意外風險。

醫師表示,傍晚很早就打瞌睡的年長者,增加光線的暴露有必要,避免他們很早上床睡覺;然而如果很晚才有睡意或傍晚失眠難入睡的老人就不需要太多光線,甚至需要減少光線暴露。

藍光過去被認為與年長者眼睛黃斑部病變有關,但眼睛的光感受器需要光來調整生理節律系統,四十五歲的成人平均只收到五成的光。五十五歲的時候剩三成七,到七十五歲僅剩一成七。醫師進一步指出,暴露在明亮的光線會抑制褪黑激素,但顯著抑制年輕女性褪黑激素的藍光,對年長的婦女卻沒有明顯抑制作用,銀髮族比年輕人需要更多藍光。

摘錄自中油E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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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予以保障,必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之可行性。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19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8995-6866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勞動部對勞工權益保障之促進,一向至為重視。有關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予以保障一事,勞動部業已研定《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並陳送行政院審議;惟制度之建立必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可行,故在未完成立法之前,勞動部研擬之相關行政指導原則及配套作法,仍將會與外界溝通並尋求建立共識,不會貿然實施。

勞動部表示,受僱於個人之家事勞工是在家庭從事看護、照料家庭成員起居、處理家務等工作,其工作形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明顯不同,且不易釐清,適用《勞動基準法》確有窒礙難行之處。現行外籍家事勞工在臺工作之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係由外籍家事勞工與雇主雙方於外籍家事勞工入國前合意協商訂定勞動契約予以規範,惟其權益法制化之保障,宜以另定適切之法規予以規範較為妥適。

誠如上述,家事勞工係在家庭中提供勞務,有別於一般廠場,且部分被看護者之家庭係屬弱勢,又家庭非營利單位,如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無法比照事業單位採用其他方式降低生產成本或將成本轉嫁,勢必直接增加家庭經濟負擔。所以,勞動部雖已研擬完成《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明定家事勞工工資、例假、特別休假、請假與保險等規範,惟當家事勞工休(請)假時,家庭如照顧人力不足,須同時有喘息服務或居家服務等配套措施作為因應,再者,我國之長期照顧計畫尚未規劃完成與施行,故《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始終未能充分達成社會共識,現階段立法不易。

此外,對於家事外勞之薪資仍然停留在15,840元,此一工資水準雖比產業外勞為低,惟產業外勞可以實物給付膳宿,約可折抵2,500元至3,500元,而家事外勞依各來源國要求定型化契約,需免費提供膳宿,故二者之實際工資水準差異其實並不大。復與鄰近國家(地區)之家事勞工,雖互有高低,但差距有限,如香港雇主聘僱家事外勞之聘僱成本,總計約新臺幣1萬5,370元;新加坡雇主聘僱成本總計約1萬6,000元至2萬元,其雇主亦須提供免費膳宿或給予膳宿津貼。

再者,對於我國直接受僱於家庭之社福外勞工資低、工時長、無固定休假等節,向為國際移工團體所詬病,國內亦有學者和婦女團體要求將其待遇比照一般產業外勞之倡議,立法委員亦一再質詢,且考量外勞來源國隨著經濟發展,勞工輸出意願已逐漸降低,未來將不再大量輸出外勞,倘我國持續未提高家事外勞之勞動條件,或低於其他國家,將造成家事外勞招募不易。基此,為因應高齡化、少子化之世界趨勢,考量到家事工作的特殊性及須有喘息服務等配套措施,且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及務實可行,勞動部才研擬先以制訂行政指導方式,適度提供家事勞工勞動權益之保障指引,作為外籍家事勞工與雇主雙方於外籍家事勞工入國前合意協商訂定勞動契約時規範之參據,並為未來《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通過後可能帶來之衝擊預為因應及緩衝。惟目前仍於研議階段,各界不同意見,勞動部均予重視;至於立法部分,仍將繼續溝通各界意見,凝聚社會最大共識,以務實的方式推動家事勞工權益保障之立法。

至補充外勞人力方面,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我國係在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之前提下,採「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家事外勞,補充我國照護人力不足。又為配合國內長期照顧資源發展,使民眾有機會接觸國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進而使用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自95年起實施「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須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而無法媒合成功者,始得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時,並不得因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倘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經查屬實者,本部將依法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許可者,得中止引進或應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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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油煙暴露致廚師罹患肺腺癌-國內首例鑑定出爐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13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聯絡電話:8995-6666

 

       從事餐廳炒、炸、煎、烤長期暴露油煙之廚師罹患肺腺癌,經勞動部鑑定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勞工保險局將發給職業病死亡及傷病等相關給付,成為國內首例。

        51歲楊先生擔任廚師工作約34年後罹患肺腺癌,經醫師診斷該疾病疑似為工作之職業因素所致,惟囿於國際間尚無足夠流行病學證據顯示廚師工作與肺癌相關,勞動部遂與衛生福利部透過癌症登記等相關資料之分析,並經2年餘之研究,建立我國本土流行病學之研究基礎,終於經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楊先生所罹患之肺腺癌與其執行工作之職務有關,可視為職業病。

        勞動部表示,楊先生自民國65年至99年陸續於多處餐廳擔任主廚及副主廚工作,主要工作為牛羊豬雞排餐類之炒、炸、煎、烤等,於99年健康檢查時發現胸部X光異常,經進一步追蹤檢查發現罹癌並接受手術治療;因其長期從事廚師工作,以吸入廚房油煙致罹患肺腺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該局為慎重起見,於100年10月送請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於我國烹調習性與國外不同,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於受理後隨即展開工作暴露事證之相關調查及蒐集流行病學相關資料,並委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專業評估意見,同時洽請衛生福利部協助,取得全國及廚師罹患肺腺癌之登錄資料進行統計分析,該個案終於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

         勞動部表示,目前對職業性致癌物質的分類係參考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的標準,其將致癌物分成四類:第一類(Group 1)是人類致癌性的證據充足;第二類(Group 2)是人類致癌性的證據尚有限;第三類(Group 3)是致癌性的證據不足;第四類(Group 4)是證據顯示沒有致癌性;目前我國之「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依據上開標準,已將職業性癌症列於增列職業病,其必須與工作有相當「對應性」,即其工作必須明確暴露於特定之物質中,如石綿、二胺基聯苯、β?胺、六價鉻及其化合物、煤焦油、苯、無機鎳等特定物質,而廚師之工作雖暴露於高溫油炸之油煙環境,但其並未有明確特定致癌物質之暴露,IARC將高溫油炸之油煙歸類為Group 2A,因為職業性癌症主要必須考量是否暴露於group 1,即確認暴露於人類致癌物質,故國內迄今尚未有將廚師所罹患的肺癌視為職業病之案例。

        勞動部強調,職業疾病之認定有客觀嚴謹的標準,需確認罹病證據、罹病時序性、危害因子暴露證據及個人因素等資料綜合判定,楊先生之案例,除考量 IARC之標準外,亦須考量其暴露量之多寡及時間等。職業性癌症相較於其他職業病是診斷率最低的職業病。其因素包含癌症之致病因為多種病因及潛伏期長,待罹病後相關危害暴露事證多數取得不易,因此,罹癌之勞工多數忽視其權益保障,而未申請相關補償(根據統計,92年至102年因職業性癌症獲勞保補償之件數計50件),隨著國內環境之變遷及依國際趨勢推估,職業性癌症之個案數將漸浮現。此外,考量疾病與職業之因果關係,仍宜由專業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綜合評估,該部現行已委託全國設置9家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64家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提供勞工職業因果關係診斷、調查及相關諮詢服務;建議有相關需求者可就近前往,職業傷病服務之相關訊息,可至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tmsc.tw/)查閱或洽諮詢專線 02-33668263 。

        勞動部呼籲,雇主應重視加強廚房抽油煙機之排煙效能及自動檢查等預防措施,以減少油煙經過人體呼吸區的機會,降低勞工暴露油煙之機率及罹患職業性癌症之風險;也提醒勞工朋友應依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以早期發 現自己健康狀況是否異常,並應注意運動,減少吸菸危害,以避免造成肺部危害之加成效應,使自己擁有健康的身心狀態,才是「打拼經濟、創造財富」的最佳原動力,也才能作為家庭幸福的後盾。另勞動部提供事業單位有關廚房抽油煙機排煙效能之相關諮詢服務,聯絡電話: 02-26527664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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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使未滿十五歲工作者勞動權益有更完善之保障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11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動部表示,業已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並自即日(103年6月11日)起生效,使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未滿15歲工作者得否工作時,有明確之認定標準,進一步保障其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45條修正條文於102年12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為使未滿15歲工作者之勞動權益有更細緻化的保障規範,修正條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勞動部考量未滿15歲工作者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經召開2場次公聽會並依法制作業程序彙整相關單位意見後,訂定發布該辦法。

        勞動部提醒,該辦法已明定是類工作者之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作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未來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有使未滿15歲之人提供勞務者,應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倘違反上開規定,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另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倘於該辦法施行前已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者,仍應於該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補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勞動部並表示,民眾如有疑義,可電詢本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查詢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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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金強化另類投資,提升運用績效。
發佈單位:資訊處 發佈日期:2014-06-10

業務單位:勞動基金運用局
聯絡電話:02-3343-5998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3343-5998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勞退基金於100年創政府基金之先,展開另類投資布局,決定優先選擇全球具流動性、收益性與透明度的不動產證券辦理委任投資,並自101年3月6日起分批撥款共12.5億美元,至今年4月底累計報酬率達25.8%。

勞動基金運用局表示,不動產證券投資為另類投資重要之一環,面對全球景氣持續緩步復甦,而主要國家資金動能充足,且不動產具抗通膨效果;投資人對房地產市場投資意願仍強。基金運用局強調,另類投資可分散基金整體投資組合風險,並增加基金長期收益,目前舊制勞退基金亦已於今年完成全球不動產證券及基礎建設證券各2億美元的委託遴選作業,未來將視整體市場情況辦理撥款。

基金運用局近日公布今年截至4月底止之整體勞動基金評價後收益數為528億元,較上月增加46億元,其中新制勞退、舊制勞退及勞保收益數分別為272億元、150億元及102億元,收益率分別為2.45%、2.58%及1.93%。而整體勞動基金規模達2兆4,232億元,其中新制勞退基金為1兆1,445億元,舊制勞退基金為6,092億元,勞保基金為5,569億元。

基金運用局表示,勞動基金秉持長期投資策略,依市場趨勢逐步調整資產配置,並藉由多元及彈性策略布局全球具成長利基標的,獲取基金投資收益。目前已完成104年勞動基金資產配置規劃,將擴大另類投資比重,冀以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為廣大勞工創造長期穩健之運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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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基金「訴訟扶助」五年來已幫勞工討回18億元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06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勞動部於98年5月起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專款專戶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費補助,開辦至今已屆五年,截至今年5月底,已補助1萬1,000餘件的扶助案件,其中約8,500件訴訟案已結案,且高達逾八成的案件對勞工有利(勝訴或和解)。勞動部統計,勞工權益基金開辦以來,協助勞工打官司,已成功協助勞工從雇主手上要回超過18億元的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或賠償等債權,平均每件約22萬元,對於協助勞工不因怯於訴訟而放棄本身應有之法定權益,有極大助益。

勞動部表示,依據「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規定,勞工如遭遇終止勞動契約(如雇主不當解僱、未依法發放資遣費或退休金)、雇主未依規定投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不當勞動行為等爭議,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提起訴訟者,可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通過,律師費由勞工權益基金支應。為幫助更多需要幫助之弱勢勞工讓資源得以充分利用,勞工申請扶助時,如每月收入超過新台幣8萬元或其資產扣除自住之住宅後仍逾300萬元之資力較高的勞工,則排除在本扶助範圍之外。

勞動部表示,為了讓勞工可以獲得更貼近及專業的服務,勞工訴訟扶助專案開辦之初,即透過法扶基金會及其位於全省及澎湖、金門及馬祖等21個分會,共同辦理此專案,勞動部也特別於此五週年之際,頒發感謝狀,感謝法扶基金會鼎力協助。另本專案之成就,尚賴扶助律師之協助,故勞動部與法扶會共同選拔了10位優良扶助律師,特於今日頒發獎狀,表彰其公益熱忱,並期鼓勵更多優秀的律師能夠繼續投入本專案。獲獎之優良律師(依姓氏筆畫排序)分別為沈以軒律師(士林分會)、林正杰律師(基隆分會)、林志嵩律師(宜蘭分會)、張巧妍律師(雲林分會)、陳志勇律師(板橋分會)、陳欣怡律師(屏東分會)、楊櫻花律師(高雄分會)、廖頌熙律師(屏東分會)、劉師婷律師(士林分會)、鄭華合律師(桃園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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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時,可以透過交付仲裁機制,快速穩定勞資關係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5-20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五項規定,勞資任一方如經長期團體協商(逾6個月以上者)後,無法達成協議,並經裁決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本職權交付仲裁,以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另基於勞資自治協商仍為團體協商之核心價值,如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回歸勞資自治協商解決紛爭時,則尊重勞資雙方之協議而排除適用。

勞動部表示,立法院今日通過之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修正案,是為解決目前我國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常遭遇協商一方有拖延協商、佯裝談判等違反誠信協商行為,目前雖然可以透過裁決委員會認定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後,連續行政處分,改善及引導勞資雙方進行協商或是行使爭議行為透過實力進行協商,但裁罰機制只能導正違法行為,並無法達到簽定團體協約之目的,另爭議行為則耗費社會成本過大,亦不完全有助團體協約之簽定。勞動部強調,面對長期協商且存有不誠信協商所衍生爭議,確應增設迅速有效之處理機制,一方面快速讓勞資關係得到穩定,同時讓團體協約協商所致爭議可以得到解決。

勞動部說明,未來地方主管機關於執行時當會充分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以及確認勞資雙方難以自治協商後,綜合判斷決定是否依職權交付仲裁,以兼顧勞資自治及快速解決紛爭。

勞動部強調,推動勞動三權為勞動部重要施政內容,其中強化工會協商權更為首要,為使我國企業與工會得成熟運用自治協商以建構符合企業所需相關勞動條件,勞動部除透過提升勞資雙方團體協商知能以及輔導勞資雙方進行理性協商等行政措施外,健全團體協約法制更為本部持續推動之重要工作,勞動部相信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之修正通過,將有助於在自治協商環境中尋求勞資關係之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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