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4月4日)及「民族掃墓節」(4月5日)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4-03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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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今年4月4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4月5日「民族掃墓節」,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應依法均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係以農曆清明節為準;「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則定於民族掃墓節之前1日實施。清明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年落在4月5日,因此,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依規定則為同年4月4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應依法均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勞動部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勞動部重申,包括「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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