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工化學品使用安全知的權利,民國105年起我國對危害性化學品全面實施GHS標示。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3-25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聯絡電話: 02-8995-6666

勞動部為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GHS)之推動,公告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我國工作場所化學物質之分類及標示將全面採行「GHS」制度,以落實化學品危害分類及標示,提供勞工對於化學品使用安全知的權利,強化化學品運作之安全管理機制,並與國際接軌。

化學品廣泛用於民生用品、醫療用品、汽車產品、農藥、食品、電子產品等各領域,惟化學品標示不足,將造成勞工或使用者不當暴露,傷害人體健康,依ILO之統計,60%之職業病與化學危害相關,目前世界各國希望藉由調和化學品分類、標示及安全資料表,傳遞使用者全球一致之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警告訊息,以避免不當接觸之危害。爰勞動部配合聯合國2008年推動GHS時程及各國推動之進展,於民國96年10月19日依GHS分類及標示規範,發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並採分階段公告適用之彈性機制,分別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民國100年1月7日及民國102年12月23日公告三階段適用之危害物質共計3,171種。另比較國際推動GHS之情形,韓國已於2013年實施;歐盟宣告將於2015年全面實施;美國宣告將於2016年全面實施,為與國際接軌,勞動部已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一併公告我國將於民國105年起全面實施,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網站(http://ghs.osha.gov.tw)查詢。

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傅還然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於民國102年7月3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勞工安全衛生法」僅以雇主為規範對象,要求應製備化學品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等規定,為強化化學品源頭管理,新法第10條明定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上游廠商,亦應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違反該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職安署強調,全面採行GHS分類及標示制度為我國推動化學品管理制度一重要里程碑,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已修正增列化學品登錄管理制度,未來更可強化化學品危害預防之源頭管理,保障工作者使用化學品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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