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落、倒塌、崩塌、被撞、捲夾等災害預防設施

 

 

 

一、墜落災害之防止

       1.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2.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3.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4.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5.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二、倒塌、崩塌災害之防止

     1.對於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

       2.對於施工構臺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依規定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3.對於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作業階段由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或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相關安全衛生事項。

       4.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採取邊坡保護。

       5.高度在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安全設計。

       6.對於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相關安全衛生事項。    

   三、被撞災害之防止

       1.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照明或燈具等設施。

       2.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採取防止車輛突入等危害之相關預防設施。

       3.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4.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包括「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等措施」。

     5.對於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等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

   四、捲夾災害之防止

     1.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2.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3.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4.對於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等,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5.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6.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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