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工安衛生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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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修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一旦修正通過,將以全國國定假日一致為配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1025日(臺灣光復節)、10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前開加倍工資得在勞工於1025日、1031日出勤後,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

 

另今年1025日適逢星期二,可否採彈性放假以形成連假?勞動部表示,由於各行各業營業需求不同,並非所有勞工之例、休假均在星期六、日,本難強制要求所有事業單位採取彈性放假以形成連假,勞資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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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啟動災害臨工專案並提供相關措施協助高雄氣爆受災民眾重整家園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8-05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聯絡電話:02-8995-600002-8995-6000

        勞動部已於8月3日啟動災害臨工專案,以短期臨時工作機會提供高雄市7月31日氣爆意外的受災失業者,工作期間內發給臨時工作津貼每人每小時115元,每月最高可申請176小時,以紓緩受災失業者災後經濟壓力並協助高雄市加速災區重建工作。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已提報3個月500名臨時工作人力的用人計畫,投入清理受災家園的工作,計畫審核通過後,即可受理登記。

        凡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的受災失業者,這段期間有就業或臨時工作需求者,於高雄市公告受理後,可檢附受災證明,包括區公所或里辦公處開立的房屋受損、本人因氣爆災害而致傷病或家屬因氣爆災害死亡、重傷等的證明文件),到高雄市政府前鎮、中區、左營、三民、楠梓等5個就業服務站或前鎮、苓雅區公所,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鳳山就業中心辦理登記。民眾有相關疑問請洽上開就業服務站、就業中心,將由專人提供說明。

         此外,為確保災後重建施工的作業安全,勞動部除協助高雄市勞檢處訂定「高雄市氣爆案災後重建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外,並自8月4日起每日指派4組人員,會同高雄市有關單位,協助施工場所勞工作業安全維護。另有關地下管線殘留丙烯檢測,勞動部已訂定地下管線殘留丙烯檢測計畫,並已就凱旋三路沿線重點區域的管溝完成29點檢測,檢測結果均在儀器偵測極限以下,後續待管線內殘留丙烯清洗完竣後,將再協助辦理地下管線兩端丙烯殘留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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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重傷職災通報,職安署將重傷個案納入深度服務範圍。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7-18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聯絡電話:02-8995-6666

       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於本年7月3日正式施行,基於重傷或失能勞工重建之「及時性」需要,明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需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規定,如未依規定通報,依同法第4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本人及家庭在生計上必然受到衝擊及影響,心理也備受煎熬,面對種種壓力,往往無所適從,不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勞動部近年來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補助各縣市政府設置職災勞工服務窗口,主動電話關懷、面談服務,提供職災權益諮詢、轉介醫療照護、心理諮商、職能復健、就業、職訓服務及協助申請勞資協處、勞工保險相關給付、社會急難救助、政府慰問金等之深度個案管理服務。近三年每年平均約服務600件重傷個案。組織改造後成立的職業安全衛生署已將職業災害預防、通報、檢查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等服務業務整合,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將重傷勞工納入職業災害通報範圍,每年約3,000名職災勞工及家庭也可獲得FAP計畫之協助,度過職災創傷重返職場。

      職安署成立以來,首宗重傷協助個案為例,進一步說明重傷個案深度服務之重要性,今年3月某漢堡公司員工在廚房工作時發生嚴重燒燙傷之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對於雇主之處理不滿意,該署經啟動FAP服務機制,由職災個案管理員即時介入,除協助申請勞保各項職災給付、政府單位急難救助金及慈善團體的社會救助外,並轉介社福單位生活重建、心理諮商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免費法律協助,經多次調解後,勞資雙方達成和解,當事人獲得撫慰,重拾工作及求學信心,事件獲得妥善解決。

      職災勞工諮詢專線電話:0800-001-850;職安署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電話:02-89956666-810(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網址:http://www.osh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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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共創勞資雙贏。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7-11

業務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為鼓勵雇主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使勞工安心工作,提高企業生產效益,營造勞資雙贏,勞動部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補助雇主辦理教育訓練、活動、設施及宣導等工作生活平衡設施及措施,與雇主共創正向支持的工作環境。

    本計畫補助重點如下:

一、補助項目:

    (一)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加強主管覺察員工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2萬元。

    (二)員工紓壓課程:紓解員工身心壓力,以協助員工工作調適,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3萬元。

    (三)友善家庭措施:辦理具創意設計之家庭日、親子活動、員工/眷屬支持團體,或其他創意措施等,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四)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規劃員工長者、子女臨時照顧環境或活動空間等,支持家庭照顧,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五)「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編製文宣品與推動手冊等,增進員工對工作生活平衡之概念認識與措施使用,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3萬元。

    

     二、補助標準:本計畫依僱用勞工人數規模分級補助經費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九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九成。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五十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八成。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五十一人以上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七成。

        本計畫本年度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03年8月8日止,計畫及申請附件請至本部官網/活動訊息(http://www.mol.gov.tw)或「勞工紓壓健康網」活動訊息區下載(http://wecare.mol.gov.tw);申請案及相關附件請郵寄至「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收(臺北市延平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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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3年7月3日上路,分二階段施行。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7-02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聯絡電話:8995-6000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去(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自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並以二階段施行方式,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103年7月3日施行之第一階段41種附屬法規已配合修正發布,相關新措施如下:

一、    適用對象擴及各業,保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    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雇主對於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三、    勞工遇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行使退避權,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

四、    鑑於目前通訊設備發達,可透過多元通報管道,將重大職業災害通報時限,由24小時縮短至災害發生後8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除掌握事故發生原因外,俾能儘速提供職災勞工診治與重建的協助。(事業單位職災通報網址: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五、    明定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責任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之權利。

勞動部表示,《勞工安全衛生法》自63年公布施行後,已歷數十載,近年來國內勞動環境丕變,許多條文已不符國家社會發展現況,經勞動部多年來之溝通協調,整合各方意見後,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於職安法附屬法規多達58種,為利儘速推動,將採分階段方式施行,並已奉行政院核定,第一階段係以現行規定修正部分為主,於103年7月3日施行,第二階段則針對新增制度及措施部分,將自104年1月1日施行。

104年1月1日施行之第二階段新措施,則包括建構機械、設備、器具驗證、化學品登錄及分級管理制度、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及增列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等監督機制,期藉由源頭管理及風險分級管理機制,提升我國安全健康勞動力。

勞動部強調,唯有確保產業安全,方能確保廠商及勞工之權益,職安署組織改造後,勞動檢查僅為策略工具之一,於該法施行後,將採行宣導、輔導、技術協助等多元策略工具,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以達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目的。又為減少該法施行對部分事業單位調適之影響,勞動部職安署已就事業規模、風險等情形,擬訂相關行政指導,讓勞動檢查機構以適當之防災工具,協助或督促事業單位改善。此外,為使各界充分瞭解本次職安法第一階段施行之41種既有附屬法規修正情形,將陸續規劃分區辦理多場次之法規修正宣導活動,歡迎各界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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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91號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公布

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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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雙軌計畫,讓畢業即就業!助1千5百多名畢業生無縫邁入職場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20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聯絡電話:02-8995-6000

        6月驪歌聲響,青年學子紛紛離開校園,邁入人生的另一個階段;當其他人還對未來抱持迷惘的同時,另外有一群人身懷深厚技術能力,堅定走在自己選擇的工作道路,因為他們參加了勞動部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對於雙軌畢業生吳至軒、張文俊來說,畢業即就業;面對未來,他們充滿信心。

 

吳至軒讓興趣與工作結合  享受工作,散播快樂

        打從高中開始,吳至軒就加入雙軌計畫,從小目標就想成為餐飲專業經理人的他,為了兼顧學業及事業,毫不考慮地選擇了勤益科大雙軌專班。「一方面想提早進入社會磨練,但內心也知道學業的重要性,在兩者都不想放棄的狀況下,我選擇參加雙軌計畫」至軒說,由於雙軌計畫安排學科與實務課程同步進行,讓他更能學以致用,將在課堂上學到的知識直接運用於職場,同時也從實務上學到很多書本上沒教的細節。

        大學四年下來,至軒往返學校與事業單位─薰衣草森林實習,雖然辛苦,但他認真、努力,更將工作當成自己的事業經營,這樣用心的態度讓他獲得單位主管的青睞,安排在公司的訓練單位負責培訓新進伙伴。「我很幸運,自己的興趣剛好和公司及學校所教導的理念相同,讓我在學習上做每一件事情都很快樂、很開心,覺得自己的生活很有意義」他笑著說,自己目前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學業),人生的下個階段即將開始。現在,至軒留任原公司,並擔任薰衣草森林尖石店的副組長,他感謝雙軌計畫帶給他的磨練,更期許自己能繼續散播著樂在工作的種子,進而影響更多的人。

 

張文俊樂於實習  從挖出千金難換的寶貴經驗

        今年畢業於勤益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的張文俊,回想起參與計畫的動機,笑說自己當初的想法很單純,「只是不想增加家裡的負擔,所以選擇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重新檢視自己這幾年的學習過程,「雖然學業上的理論或原理沒有比一般日校正規生學得多,但是在職場上所學到的經驗,是日校生在學校教科書裡翻不到的。」文俊自豪地說,這些「經驗」不會從教授口中說出來,必須要自己在職場親身體驗過才會瞭解。

        由於文俊優異的表現,讓他獲得不一樣的實作經歷,例如:代表公司到國內外參加工具機展、出差去維修機台、參與公司新機台開發、教客戶或代理商如何操作和組裝機台等。此外,如何才能與上司和同事們相處融洽等軟實力,也是他加入雙軌計畫後所收穫的寶貴經驗。文俊說,參加雙軌計畫有補助學費及訓練津貼,能減輕家中負擔,也可以讓家中經濟有困難的學生繼續升學,他相當推薦,也希望政府將來能找更多學校和企業一起來合作。

 

雙軌訓練,讓畢業等於就業

        勞動部表示,青年的未來發展一直是政府非常重視的議題。「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借鏡德國雙軌制的訓練模式,秉持傳授教導、技能提升、臺灣本土化的精神,透過讓參與計畫的青年,每週輪流在學校學習及事業單位訓練的方式,同時獲得理論與實務兼備的知識與技能。參與計畫的訓練生畢業後,不僅能獲得學校畢業證書,更同時擁有雙軌計畫結訓證書及專業職能認證證書的三大保障,有效降低學校教育與職場需求的落差,培訓契合企業需求的優質事業技術人力,達到畢業即就業的成效。

        今年,勞動部將於103年6月25日上午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為1,581名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的畢業生舉辦全國聯合畢業暨結訓典禮,為即將邁入職場的學生及家長們祝賀與祝福。勞動部部長潘世偉表示,未來仍將持續推動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為學校、事業單位及參訓青年創造三贏的局面。

       103年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共有41所學校、294家合作事業單位共同參與,其中包括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勤益科技大學等知名學校及宏達電、麥當勞、王品等多家國際知名企業,提供了31項職類和4,772個招生名額,歡迎國中、高中(職)畢業學生踴躍報名參加。詳情可至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專屬網站查詢( http://www.dual.nat.gov.tw ),或電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

 

雙軌訓練生張文俊(圖右)與公司主管合影

 

 

 

雙軌訓練生吳至軒(圖左二)在訓練場所與公司同仁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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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予以保障,必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之可行性。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19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8995-6866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勞動部對勞工權益保障之促進,一向至為重視。有關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予以保障一事,勞動部業已研定《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並陳送行政院審議;惟制度之建立必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可行,故在未完成立法之前,勞動部研擬之相關行政指導原則及配套作法,仍將會與外界溝通並尋求建立共識,不會貿然實施。

勞動部表示,受僱於個人之家事勞工是在家庭從事看護、照料家庭成員起居、處理家務等工作,其工作形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明顯不同,且不易釐清,適用《勞動基準法》確有窒礙難行之處。現行外籍家事勞工在臺工作之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係由外籍家事勞工與雇主雙方於外籍家事勞工入國前合意協商訂定勞動契約予以規範,惟其權益法制化之保障,宜以另定適切之法規予以規範較為妥適。

誠如上述,家事勞工係在家庭中提供勞務,有別於一般廠場,且部分被看護者之家庭係屬弱勢,又家庭非營利單位,如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無法比照事業單位採用其他方式降低生產成本或將成本轉嫁,勢必直接增加家庭經濟負擔。所以,勞動部雖已研擬完成《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明定家事勞工工資、例假、特別休假、請假與保險等規範,惟當家事勞工休(請)假時,家庭如照顧人力不足,須同時有喘息服務或居家服務等配套措施作為因應,再者,我國之長期照顧計畫尚未規劃完成與施行,故《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始終未能充分達成社會共識,現階段立法不易。

此外,對於家事外勞之薪資仍然停留在15,840元,此一工資水準雖比產業外勞為低,惟產業外勞可以實物給付膳宿,約可折抵2,500元至3,500元,而家事外勞依各來源國要求定型化契約,需免費提供膳宿,故二者之實際工資水準差異其實並不大。復與鄰近國家(地區)之家事勞工,雖互有高低,但差距有限,如香港雇主聘僱家事外勞之聘僱成本,總計約新臺幣1萬5,370元;新加坡雇主聘僱成本總計約1萬6,000元至2萬元,其雇主亦須提供免費膳宿或給予膳宿津貼。

再者,對於我國直接受僱於家庭之社福外勞工資低、工時長、無固定休假等節,向為國際移工團體所詬病,國內亦有學者和婦女團體要求將其待遇比照一般產業外勞之倡議,立法委員亦一再質詢,且考量外勞來源國隨著經濟發展,勞工輸出意願已逐漸降低,未來將不再大量輸出外勞,倘我國持續未提高家事外勞之勞動條件,或低於其他國家,將造成家事外勞招募不易。基此,為因應高齡化、少子化之世界趨勢,考量到家事工作的特殊性及須有喘息服務等配套措施,且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及務實可行,勞動部才研擬先以制訂行政指導方式,適度提供家事勞工勞動權益之保障指引,作為外籍家事勞工與雇主雙方於外籍家事勞工入國前合意協商訂定勞動契約時規範之參據,並為未來《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通過後可能帶來之衝擊預為因應及緩衝。惟目前仍於研議階段,各界不同意見,勞動部均予重視;至於立法部分,仍將繼續溝通各界意見,凝聚社會最大共識,以務實的方式推動家事勞工權益保障之立法。

至補充外勞人力方面,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我國係在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之前提下,採「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家事外勞,補充我國照護人力不足。又為配合國內長期照顧資源發展,使民眾有機會接觸國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進而使用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自95年起實施「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須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而無法媒合成功者,始得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時,並不得因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倘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經查屬實者,本部將依法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許可者,得中止引進或應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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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油煙暴露致廚師罹患肺腺癌-國內首例鑑定出爐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13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聯絡電話:8995-6666

 

       從事餐廳炒、炸、煎、烤長期暴露油煙之廚師罹患肺腺癌,經勞動部鑑定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勞工保險局將發給職業病死亡及傷病等相關給付,成為國內首例。

        51歲楊先生擔任廚師工作約34年後罹患肺腺癌,經醫師診斷該疾病疑似為工作之職業因素所致,惟囿於國際間尚無足夠流行病學證據顯示廚師工作與肺癌相關,勞動部遂與衛生福利部透過癌症登記等相關資料之分析,並經2年餘之研究,建立我國本土流行病學之研究基礎,終於經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楊先生所罹患之肺腺癌與其執行工作之職務有關,可視為職業病。

        勞動部表示,楊先生自民國65年至99年陸續於多處餐廳擔任主廚及副主廚工作,主要工作為牛羊豬雞排餐類之炒、炸、煎、烤等,於99年健康檢查時發現胸部X光異常,經進一步追蹤檢查發現罹癌並接受手術治療;因其長期從事廚師工作,以吸入廚房油煙致罹患肺腺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該局為慎重起見,於100年10月送請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於我國烹調習性與國外不同,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於受理後隨即展開工作暴露事證之相關調查及蒐集流行病學相關資料,並委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專業評估意見,同時洽請衛生福利部協助,取得全國及廚師罹患肺腺癌之登錄資料進行統計分析,該個案終於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

         勞動部表示,目前對職業性致癌物質的分類係參考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的標準,其將致癌物分成四類:第一類(Group 1)是人類致癌性的證據充足;第二類(Group 2)是人類致癌性的證據尚有限;第三類(Group 3)是致癌性的證據不足;第四類(Group 4)是證據顯示沒有致癌性;目前我國之「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依據上開標準,已將職業性癌症列於增列職業病,其必須與工作有相當「對應性」,即其工作必須明確暴露於特定之物質中,如石綿、二胺基聯苯、β?胺、六價鉻及其化合物、煤焦油、苯、無機鎳等特定物質,而廚師之工作雖暴露於高溫油炸之油煙環境,但其並未有明確特定致癌物質之暴露,IARC將高溫油炸之油煙歸類為Group 2A,因為職業性癌症主要必須考量是否暴露於group 1,即確認暴露於人類致癌物質,故國內迄今尚未有將廚師所罹患的肺癌視為職業病之案例。

        勞動部強調,職業疾病之認定有客觀嚴謹的標準,需確認罹病證據、罹病時序性、危害因子暴露證據及個人因素等資料綜合判定,楊先生之案例,除考量 IARC之標準外,亦須考量其暴露量之多寡及時間等。職業性癌症相較於其他職業病是診斷率最低的職業病。其因素包含癌症之致病因為多種病因及潛伏期長,待罹病後相關危害暴露事證多數取得不易,因此,罹癌之勞工多數忽視其權益保障,而未申請相關補償(根據統計,92年至102年因職業性癌症獲勞保補償之件數計50件),隨著國內環境之變遷及依國際趨勢推估,職業性癌症之個案數將漸浮現。此外,考量疾病與職業之因果關係,仍宜由專業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綜合評估,該部現行已委託全國設置9家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64家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提供勞工職業因果關係診斷、調查及相關諮詢服務;建議有相關需求者可就近前往,職業傷病服務之相關訊息,可至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tmsc.tw/)查閱或洽諮詢專線 02-33668263 。

        勞動部呼籲,雇主應重視加強廚房抽油煙機之排煙效能及自動檢查等預防措施,以減少油煙經過人體呼吸區的機會,降低勞工暴露油煙之機率及罹患職業性癌症之風險;也提醒勞工朋友應依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以早期發 現自己健康狀況是否異常,並應注意運動,減少吸菸危害,以避免造成肺部危害之加成效應,使自己擁有健康的身心狀態,才是「打拼經濟、創造財富」的最佳原動力,也才能作為家庭幸福的後盾。另勞動部提供事業單位有關廚房抽油煙機排煙效能之相關諮詢服務,聯絡電話: 02-26527664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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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使未滿十五歲工作者勞動權益有更完善之保障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11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動部表示,業已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並自即日(103年6月11日)起生效,使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未滿15歲工作者得否工作時,有明確之認定標準,進一步保障其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45條修正條文於102年12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為使未滿15歲工作者之勞動權益有更細緻化的保障規範,修正條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勞動部考量未滿15歲工作者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經召開2場次公聽會並依法制作業程序彙整相關單位意見後,訂定發布該辦法。

        勞動部提醒,該辦法已明定是類工作者之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作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未來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有使未滿15歲之人提供勞務者,應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倘違反上開規定,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另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倘於該辦法施行前已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者,仍應於該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補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勞動部並表示,民眾如有疑義,可電詢本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查詢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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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金強化另類投資,提升運用績效。
發佈單位:資訊處 發佈日期:2014-06-10

業務單位:勞動基金運用局
聯絡電話:02-3343-5998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3343-5998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勞退基金於100年創政府基金之先,展開另類投資布局,決定優先選擇全球具流動性、收益性與透明度的不動產證券辦理委任投資,並自101年3月6日起分批撥款共12.5億美元,至今年4月底累計報酬率達25.8%。

勞動基金運用局表示,不動產證券投資為另類投資重要之一環,面對全球景氣持續緩步復甦,而主要國家資金動能充足,且不動產具抗通膨效果;投資人對房地產市場投資意願仍強。基金運用局強調,另類投資可分散基金整體投資組合風險,並增加基金長期收益,目前舊制勞退基金亦已於今年完成全球不動產證券及基礎建設證券各2億美元的委託遴選作業,未來將視整體市場情況辦理撥款。

基金運用局近日公布今年截至4月底止之整體勞動基金評價後收益數為528億元,較上月增加46億元,其中新制勞退、舊制勞退及勞保收益數分別為272億元、150億元及102億元,收益率分別為2.45%、2.58%及1.93%。而整體勞動基金規模達2兆4,232億元,其中新制勞退基金為1兆1,445億元,舊制勞退基金為6,092億元,勞保基金為5,569億元。

基金運用局表示,勞動基金秉持長期投資策略,依市場趨勢逐步調整資產配置,並藉由多元及彈性策略布局全球具成長利基標的,獲取基金投資收益。目前已完成104年勞動基金資產配置規劃,將擴大另類投資比重,冀以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為廣大勞工創造長期穩健之運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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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基金「訴訟扶助」五年來已幫勞工討回18億元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6-06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勞動部於98年5月起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專款專戶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費補助,開辦至今已屆五年,截至今年5月底,已補助1萬1,000餘件的扶助案件,其中約8,500件訴訟案已結案,且高達逾八成的案件對勞工有利(勝訴或和解)。勞動部統計,勞工權益基金開辦以來,協助勞工打官司,已成功協助勞工從雇主手上要回超過18億元的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或賠償等債權,平均每件約22萬元,對於協助勞工不因怯於訴訟而放棄本身應有之法定權益,有極大助益。

勞動部表示,依據「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規定,勞工如遭遇終止勞動契約(如雇主不當解僱、未依法發放資遣費或退休金)、雇主未依規定投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不當勞動行為等爭議,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提起訴訟者,可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通過,律師費由勞工權益基金支應。為幫助更多需要幫助之弱勢勞工讓資源得以充分利用,勞工申請扶助時,如每月收入超過新台幣8萬元或其資產扣除自住之住宅後仍逾300萬元之資力較高的勞工,則排除在本扶助範圍之外。

勞動部表示,為了讓勞工可以獲得更貼近及專業的服務,勞工訴訟扶助專案開辦之初,即透過法扶基金會及其位於全省及澎湖、金門及馬祖等21個分會,共同辦理此專案,勞動部也特別於此五週年之際,頒發感謝狀,感謝法扶基金會鼎力協助。另本專案之成就,尚賴扶助律師之協助,故勞動部與法扶會共同選拔了10位優良扶助律師,特於今日頒發獎狀,表彰其公益熱忱,並期鼓勵更多優秀的律師能夠繼續投入本專案。獲獎之優良律師(依姓氏筆畫排序)分別為沈以軒律師(士林分會)、林正杰律師(基隆分會)、林志嵩律師(宜蘭分會)、張巧妍律師(雲林分會)、陳志勇律師(板橋分會)、陳欣怡律師(屏東分會)、楊櫻花律師(高雄分會)、廖頌熙律師(屏東分會)、劉師婷律師(士林分會)、鄭華合律師(桃園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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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時,可以透過交付仲裁機制,快速穩定勞資關係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5-20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五項規定,勞資任一方如經長期團體協商(逾6個月以上者)後,無法達成協議,並經裁決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本職權交付仲裁,以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另基於勞資自治協商仍為團體協商之核心價值,如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回歸勞資自治協商解決紛爭時,則尊重勞資雙方之協議而排除適用。

勞動部表示,立法院今日通過之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修正案,是為解決目前我國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常遭遇協商一方有拖延協商、佯裝談判等違反誠信協商行為,目前雖然可以透過裁決委員會認定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後,連續行政處分,改善及引導勞資雙方進行協商或是行使爭議行為透過實力進行協商,但裁罰機制只能導正違法行為,並無法達到簽定團體協約之目的,另爭議行為則耗費社會成本過大,亦不完全有助團體協約之簽定。勞動部強調,面對長期協商且存有不誠信協商所衍生爭議,確應增設迅速有效之處理機制,一方面快速讓勞資關係得到穩定,同時讓團體協約協商所致爭議可以得到解決。

勞動部說明,未來地方主管機關於執行時當會充分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以及確認勞資雙方難以自治協商後,綜合判斷決定是否依職權交付仲裁,以兼顧勞資自治及快速解決紛爭。

勞動部強調,推動勞動三權為勞動部重要施政內容,其中強化工會協商權更為首要,為使我國企業與工會得成熟運用自治協商以建構符合企業所需相關勞動條件,勞動部除透過提升勞資雙方團體協商知能以及輔導勞資雙方進行理性協商等行政措施外,健全團體協約法制更為本部持續推動之重要工作,勞動部相信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之修正通過,將有助於在自治協商環境中尋求勞資關係之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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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訂請領就保給付得開立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5-20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為保障弱勢勞工基本生活,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22條修正條文,增訂請領就保各項給付者,得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且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動部表示,現行就業保險法雖明定領取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實務上有發生勞工被雇主資遣,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但保險給付匯入失業勞工的金融機構帳戶後,卻因帳戶遭法院扣押,而無法藉由保險給付維持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情形。因此,本次修法施行後,請領人如有上述情形,而有開立專戶的需求,可以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保險給付,既然法律已有明文保障,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弱勢勞工可以不用擔心喪失工作無收入期間,生活無以為繼的問題,落實就業保險給付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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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修正案,大量解僱時,勞工更有保障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5-20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修正案,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正之內容主要包括,於原條文第1項第4款增列「同一廠場」及「單日解僱人數限制」之規定,以減緩大量解僱對區域就業市場之影響;另因應當前許多事業單位組織分散及龐大化之發展,新增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總人數達一定數量時,亦有該法適用之規定,使適用範圍更臻周延,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解釋,有關僱用勞工人數超過500人之事業單位,現行條文僅規定須達全體員工五分之一之門檻,方得適用,修正後則增訂了單日解僱人數達80人之限制,以僱用2,000人之事業單位或廠場為例,除於60日內如解僱勞工人數逾五分之一,即達400人應適用該法外,如單日解僱超過80人,亦應適用。另考量事業單位規模有日漸龐大且廣布各行政區域之趨勢,修正條文增定,同一事業單位60日內解僱勞工人數合計逾200人或單日解僱人數合計逾100人,亦應適用之。
勞動部相信,修法通過後,未來事業單位於進行大量解僱勞工時,因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之門檻大幅降低,透過該法課予雇主提出解僱計畫書並通報相關勞工及單位之義務,將有助於預防並降低該解僱對社會及就業市場所可能產生之衝擊,並協助勞工再就業,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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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研提勞基法修正草案, 將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列為優先債權。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5-18
業務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關廠案」衍生之爭議迄今已17年之久,勞動部向來秉持照扶弱勢勞工及保障勞工權益之立場,竭盡所能以期本案早日解決,讓所涉勞工朋友能回復平靜生活。因此,勞動部考量保障勞工最大權益、促進社會和諧及公平對等原則等因素,相關爭議決定以退(返)還清償款予申貸者之方式處理。

勞動部表示,今(103)年4月已訂定發布「勞動部退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補助要點」及「勞動部返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處理要點」兩要點,作為退(返)還1,105名關廠工人清償款之依據,並已於4月13日起循相關規定與程序退還貸款勞工已償還的貸款金額,截至5月15日止已完成退款之貸款戶共計132戶,目前仍持續積極辦理退款作業,曾繳納款項的貸款戶可望於今年9月底前全數通知辦理退款。

勞動部表示,現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設置之目的係為墊償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勞工6個月未獲清償之工資,如將基金墊償範圍擴及資遣費與退休金,考量道德風險及增加基金財務負擔,恐將大幅提高提繳費率,宜審慎研議。

另為加強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保障,勞動部已研提《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優先受清償順位與第一次序之擔保物權同;另增訂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應於規定期限內足額提撥、未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課予刑責等規定。這項修正草案已於102年12月19日報請行政院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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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98年當年請領勞保年金者, 自今年5月起,調高給付金額5.2%。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5-16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勞動部今日公告,98年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迄至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已達5.2%,自今(103)年5月開始年金給付金額調高5.2%。

該部表示,「年金」是按月發給、長期性的給付方式。為了維持勞工及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之實質購買力,避免受未來物價上漲影響,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並由保險人自當年5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自當年5月開始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勞動部指出,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今(103)年發布98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平均為97.66,102年度為102.74,經勞保局計算後,98至102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為5.2%(計算方式為:【(102年CPI÷98年CPI)-1】×100%),已達法定調整年金給付標準,因此,98年度已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並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自今年5月起調整年金給付金額5.2%,預估受惠人數為6萬9千餘人。至於99至102年請領年金給付者,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尚未達5%之法定調整標準,故各該等年度請領年金給付者,今年度均不予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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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16)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5-16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勞動部表示,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並符合參加勞工保險年資規定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生育補助費30日。為了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及增進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權益,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例如生雙胞胎給與生育補助費4個月,生三胞胎給與生育補助費6個月,依此類推。修法實施後,依勞工保險局預估,每年受惠人數約13萬餘人,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令公布後即可施行。

該部說明,基於社會保險同一事故不得重複請領的原則,該修正條文亦明定勞保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可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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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親子攜手現身,溫馨團圓歡慶育嬰津貼5週年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5-12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聯絡電話: 02-2396-1266

五月,是康乃馨綻放的季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2日於台北市政府所屬萬華親子館舉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實施5週年成果發表會」,對全國的母親表達最高的敬意。

勞動部政務次長郝鳳鳴親臨活動現場致詞,主辦單位並邀集曾經請領過此項津貼的勞工代表,以及友善職場之事業單位代表,到場現身說法,分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自難得的經驗及甘苦談。

勞動部郝次長表示,政府在5年前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讓有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朋友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都能夠獲得適當的補助。5年來,已有24萬人受惠,發出去的金額超過209億元。去年請領人數首度突破6萬人,創下開辦以來新高!根據勞保局估算,在津貼開辦的第1年,曾請領勞保生育給付之家庭,平均僅有3成6之比率會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這項比率逐年成長,到去年為止已近5成,表示去年喜獲新生兒的家庭,平均有將近一半選擇以育嬰留職停薪之方式親自照顧寶寶,足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開辦,不僅可幫助我國勞工舒緩留職停薪的經濟壓力,亦有助於增強現代社會日益薄弱的親子關係,使我國的育嬰政策與親職教育更為完善。

此外,男性申請件數也持續增加,男性在去年申請了10,308件,相較開辦當年的4,808件,呈現倍數成長,顯示津貼發放政策不僅解決職業婦女蠟燭兩頭燒的難題,同時鼓勵男性育兒,增進男性的家事參與,更促進家庭及職場上的性別平等。

  勞保局特別提醒勞工朋友,凡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在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即可享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權益,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如果夫妻兩人都符合請領資格,可先後提出申請,合計每一子女最長可請領12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或至各地辦事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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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不怕難 ,「缺工就業獎勵」協助你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5-13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聯絡電話: 02-8995-6000

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缺工行業,並因應人口老化之需求,勞動部日前修訂「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除從事3k3班的勞工可獲得獎助外,投入機構照護服務工作的勞工,也可獲得獎助。另外,修正延長津貼補助期限自12個月至18個月、提高每人最高津貼補助額度自5萬6,000元至10萬8,000元,預定於103年5月15日發布實施。

依勞動部所定的「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規定,只要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等情形,向該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就業諮詢推介受僱於符合規定之雇主(即3k3班或機構照護服務業)連續達30日以上,將發給就業獎勵,並依受僱期間長短,可領取5,000元至7,000元之獎助,每人最長發給18個月。勞工就業越久,獎助越多。

勞動部表示,透過「缺工就業獎勵」補助措施,運用階梯式補助方式,提高求職者進入相關職場之就業意願及在職勞工持續留任之誘因,鼓勵國人從事缺工行業,兼顧紓緩國內缺工情形及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之目的。本項措施自100年8月開辦以來,截至103年3月止,已運用本項補助措施協助1萬7,445人就業。獎助措施修正後,預計一年將協助推介6,500人就業。勞工朋友如希望瞭解上述措施相關內容,即日起可撥打免付費的服務專線0800-777-888,或就近洽詢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專人提供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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