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
發佈單位:勞動部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3-06
業務單位: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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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

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已逾12年,事業單位對於各項措施提供比率均較91年成長,對於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有正面助益。102年各項措施統計調查結果,合於法律規定之比率達9成。

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及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9.1%,較91年提高42.8個百分點,相較於101年略高2.4個百分點。

逾9成5受僱者在職場上沒有因性別遭受不平等待遇。僅有5.2%女性受僱者認為在「調薪幅度」方面遭到不平等待遇;而男性受僱者則認為在「工作分配」方面遭到不平等待遇占1.9%。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會繼續投入勞動市場者占97.3%。受僱者申請期滿後以回原事業單位比率最高,男性占85.9%、女性占82.5%。

內文:
過去,由於我國有著「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思想,導致女性在就業上的參與率偏低,隨著時代的變遷,女性教育程度提升及性別平等工作的推動,女性投入職場的趨勢漸漲,女性勞動力參與率,由91年之46.59%上升至102年之50.46%,近2年皆突破50%,有顯著提升。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實施成效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於102年11月以「事業單位」、「受僱者」及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為調查對象,分別辦理「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283份、受僱者3,109份(女性2,207份及男性902份)、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1,109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82.1%,較91年提高46.6個百分點,呈現逐年提升之勢。(詳如表1)

(二)受僱者在102年內未曾發生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情形達95%以上;女性受僱者有遭受性騷擾的比率占4.2%,較男性之1.7%高出2.5個百分點;性騷擾者主要為「同事」及「客戶」,且15-34歲的女性,曾遭受性騷擾的比率較高;其中3.0%遭受性騷擾的女性未提出申訴,主要原因是「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占1.5%。(詳如表2、3)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102年事業單位提供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之比率均較91年提升,實施比率「產假」96.8%、「陪產假」59.8%、「流產假」56.6%、「生理假」47.0%、「安胎休養」45.6%。100年修正通過「家庭照顧假」適用所有受僱者後,102年事業單位實施率為37.7%,30人以上規模則由91年34.0%大幅上升至102年66.6%。而「育嬰留職停薪」102年實施率為45.9%,原僅適用於僱用30人以上事業單位由91年38.9%增加至102年79.4%。另外,102年事業單位對於各項假別合於法律規定之比率大部分皆達9成以上,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約為8成5左右。
(詳如表1)

(二)3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47.0%提供「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之措施,較91年成長24.0個百分點。(詳如表1)

(三)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立「托兒服務機構」及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9.1%,較91年提高42.8個百分點,相較於101年略高2.4個百分點。
(詳如表1)

三、性別歧視禁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達9成以上没有性別考量;有性別考量之項目,以「工作分配」占27.9%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占9.3%,「育嬰留職停薪」及「僱用召募、甄試、進用」居第三,分別占6.6%及6.1%,其餘「調薪幅度」、「員工考核」、「員工陞遷」、「訓練及進修」、「員工福利措施」、「退休權利」及「資遣員工」等方面有性別考量之比率均在4%以下。(詳如表4)

(二)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達9成以上没有跨性別考量;有跨性別考量之項目,以「工作分配」占17.5%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及「育嬰留職停薪」,分別占7.7%及7.1%,「僱用召募、甄試、進用」占6.6%居第三,其餘「調薪幅度」、「員工陞遷」、「訓練及進修」、「員工考核」、「員工福利措施」、「退休權利」及「資遣員工」等方面有跨性別考量之比率均在5%以下。(詳如表5)

(三)逾9成5受僱者在職場上沒有因性別遭受不平等待遇。僅有5.2%女性受僱者認為在「調薪幅度」方面遭到不平等待遇;而男性則認為在「工作分配」方面遭受不平等待遇僅占1.9%。(詳如表6)

(四)逾9成5受僱者未曾因結婚而在職場中遭受不平等待遇。女性受僱者曾因結婚而在職場中遭受不平等待遇者占4.3%,男性則占0.5%。女性受到不平等對待主要為「強迫調離原來工作部門(1.3%)」。(詳如表7)

(五)94.8%女性受僱者未曾因懷孕或生小孩而在工作中遭受不平等待遇,有遭受不平等待遇者僅占5.2%,主要為「請假刁難(1.2%)」及「升遷考績受影響(1.2%)」。(詳如表8)

四、育嬰留職停薪概況
(一)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會繼續投入勞動市場者占97.3%,女性占97.0%、男性占98.5%。而受僱者申請期滿後以回原事業單位比率最高,男性占85.9%、女性占82.5%。(詳如表9)

(二)受僱者未來會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比率占88.7%,其中女性占89.4%、男性占85.8%。(詳如表10)

(三)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前,希望政府提供協助的比率占25.2%,女性占26.4%、男性占20.1%。最希望政府提供「就業或轉業服務資源」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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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預計103年4月底人力需求較1月底淨增加36.7千人。 各行業中以製造業淨增加19.4千人較為明顯。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3-04
業務單位: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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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民國103年4月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情況,勞動部於103年1月13~29日針對員工規模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辦理「103年第1次人力需求調查」,總計回收有效樣本3,015家,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事業單位預計103年4月底人力需求較1月底淨增加36.7千人

有21.08%的事業單位表示,103年4月底將較1月底增加人力僱用、63.21%需求不變、11.78%無法預估、3.93%將減少僱用;在僱用人數方面,103年4月底預計増加僱用48.4千人、減少僱用11.7千人,計淨增加36.7千人,主要係因為全球復甦步調穩定、先進國家景氣明顯回溫,包括美國經濟穩健擴張、歐洲谷底反彈逐漸擺脫衰退陰霾恢復成長,內、外需皆漸有支撐,廠商增僱員工意願持續提升。

二、按行業別觀察,以製造業淨增加最多

與103年1月底相比,4月底預計在工業方面淨增加20.1千人、服務業淨增加16.5千人。淨增加僱用人力的行業以製造業淨增19.4千人較為明顯(主要有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淨增4.9千人、金屬製品製造業淨增2.8千人、機械設備製造業淨增2.2千人、電力設備製造業淨增1.9千人),其次為批發零售業淨增5.0千人、住宿及餐飲業淨增2.9千人(餐飲業淨增加2.2千人占近七成五)。

三、按職類別觀察,淨增加最多的是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

相較於103年1月底,各職類4月底預計均將增加人力需求,以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淨增加11.4千人、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淨增加10.3千人最多,其次為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4.7千人,餘依序為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4.4千人、專業人員3.4千人、事務支援人員2.5千人。

四、整體來看,增加僱用人力的原因以「需求市場擴大(含設備或部門擴充)」及「退離者補充」為主,不過各行業依特性略有不同

103年4月底預計將比1月底增加人力需求的事業單位中,有63.83%是因「需求市場擴大(含設備或部門擴充)」,其次是「退離者補充」占23.85%。

依行業別觀察,製造業增加僱用的原因以「需求市場擴大(含設備或部門擴充)」占57.54%最多,其次是「退離者補充」占26.99%,「預期或已經接到急單」亦占有13.85%;批發零售業有75.90%是因為「需求市場擴大(含設備或部門擴充)」、17.56%因「退離者補充」而增加僱用;住宿及餐飲業則有69.61%因「需求市場擴大(含設備或部門擴充)」、35.84%因「退離者補充」而增加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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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勞、國保年金專戶,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年金專戶不得扣押,老年生活更安心。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2-25
業務單位: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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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條文及國民年金法第55條條文修正案,並於103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增列勞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請領人,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到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保局表示,自103年1月10日起,原來勞、國保年金請領人帳戶如有遭銀行扣押給付款項的情形,而選擇領取支票者,請領人可持該局開立之證明至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年金專戶,專戶內的年金款項不再有遭銀行扣押之風險,未來之老年生活更有保障。而開立專戶最大的好處是,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扣押、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此外,和一般帳戶相同,專戶內的存款可以自由分次提領,且存款期間也會計算利息。

截至102年底前申請勞保年金給付之受惠對象約有5千餘人,申請國民年金給付之受惠對象約有4千餘人。針對目前以支票領取勞保年金及國民年金給付的民眾,勞保局將在2月底寄發支票時,一併寄送開立專戶通知函及專戶開立注意事項。民眾可以持該通知函、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直接到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戶,未來勞、國保年金給付就可以按月匯入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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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勞退基金102年度收益分配,3月1日揭示於勞退個人專戶,歡迎勞工朋友查詢。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2-25
業務單位:勞保局
聯絡電話: 02-2396-1266


新制勞退基金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原勞退監理會)負責投資運用,運用收益由勞保局辦理分配至勞退個人專戶。102年度新制勞退基金收益為556億5,992萬餘元,勞保局依該收益數辦理分配,將於3月1日揭示於勞退個人專戶,提供勞工朋友查詢。

勞保局說明,因個別勞工退休金繳納的日期、金額均不相同,其參與基金運用獲得收益的貢獻度也隨之有所差異,所以計算分配收益時,係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佔全體勞工退休金專戶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的權數,計算應分配收益金額,因此每位勞工朋友所分配到的新制退休金收益金額並不相同。

勞工朋友可從3月1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上勞保局網站查詢或透過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以自然人憑證完成行動裝置的認證,就可以查詢。亦可於上班日親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臨櫃查詢。

另持土銀、玉山、台新、台北富邦及第一銀行等5家銀行之勞動保障卡或以郵政金融卡查詢者,因3月1日適逢連續假日,勞保局收益分配資料需於營業日始能傳輸予銀行(郵局),再由銀行(郵局)上傳至櫃員機,所以3月4日起才可至發卡銀行或郵局的自動櫃員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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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澄清,關廠案所涉契約性質究為公法或私法 爭議,尚待法院裁判。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2-15
業務單位:勞資處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出,聯福等關廠案所涉契約性質,究竟是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之爭議,尚於
法院裁理當中,並非媒體報導所稱「已有法院認為某一個案係公法性質」。

勞委會表示,為妥善處理該案,101年10月該會即積極與勞團及自救會代表協商,於102年4月提
出透過「行政補貼」並於訴訟外和解方式解決爭議之方案,截至102年12月底,已有254人提出
申請,占逾貸戶之46% ;完成補助並撤銷告訴者計214件。

但亦有近300餘位逾貸勞工,選擇以「司法審判」之方式,尋求最終之解決。該等案件於法院審
理過程中,不同法院對本案所涉契約性質之管轄權,產生重大法律歧見;經統計,有303件向法
院提出由民事法院移轉至行政法院(庭)管轄之聲請,其中有104餘件裁定駁回,惟仍有199件裁定
移轉至行政法院(庭) 。因此,勞委會將依據司法審理之發展與結果,以最適切之方式妥善處理。
 
另有關勞團所提應將《勞動基準法》積欠工資墊償範圍擴及資遣費及退休金,以確保勞工退休金
及資遣費之訴求,對此,勞委會已提出《勞動基準法》第28條及第56條之修正草案,刻正於行政
院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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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易生危險,遵守規定以保安全
發佈單位:勞委會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2-14
業務單位: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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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統計,最近6年(民國97年至102年)來,因使用搭乘設備從事作業罹災死亡的勞工共計14人,其中102年計3位勞工罹災,肇災比例有略為上升趨勢。另102年12月1日新北市土城區發生雇主使用搭乘設備於拆除電線及礙子鏈作業時,未依規定鉤掛安全帶,且移動式起重機因超載使用造成副桿彎折,導致搭乘設備劇烈搖晃而墜落地面死亡案,所幸另一名共同作業之勞工因繫妥安全帶,於摔出搭乘設備時,懸於半空僅受輕傷。

勞委會表示,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如未依規定辦理,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雇主將被移送地方檢察署依法究責。

勞委會說明,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規定,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擬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者,應確實依同規則第35條至第38條規定及勞委會98年10月12日勞檢2字第0980151045號令公告之「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勞委會重申,高空作業如無法採取搭架方式辦理者,應優先使用高空工作車;確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因屬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必須以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從事高空作業者,亦應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勞委會強調,實務上搭乘設備常因焊接不良、插銷脫落、安全裝置失效等潛在危害因子,加上作業時超載使用或未使勞工配戴安全帶、安全索等因素,造成人員連同搭乘設備墜落肇災。勞委會特別呼籲,雇主基於勞工生命安全保護,應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於事前委託專業機構(執業之機械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認,確保搭乘設備安全,並確實採取防止墜落措施後,方得使用。勞委會已將搭乘設備是否依規定辦理,列為103年監督檢查重點,勞動檢查機構將會嚴格查處,雇主不可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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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開立年金給付專戶,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2-11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為保障弱勢勞工及其遺屬之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已於1月10日增訂,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開立年金給付專戶,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委會表示,為保障勞工受領給付權益,勞工保險條例前已明定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惟實務上屢有保險給付匯入請領人的金融機構帳戶後,因帳戶遭法院扣押致無法享有給付情事發生,請領人因此要求勞工保險局開立支票因應,也花費該局很多的行政費用。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保年金請領人如有上述情形,而有開立年金專戶的需求,可以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既然法律已有明文保障,該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從此弱勢勞工就可以全額領到年金,可保障請領人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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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呼籲「加強春節期間及年後開工安全」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1-29
業務單位:檢查處
聯絡電話:02-8995-6866

農曆春節假期即將到來,為提醒事業單位對於防止職業災害工作,不能因年節之輕鬆氣氛而鬆懈,勞委會特別呼籲各行各業「加強春節期間及年後開工安全」。

勞委會表示,為預防歲末年終職業災害高風險行業,可能趕工或年度歲修因疏忽而發生危險,已於去(102)年12月17日啟動「歲末及春節期間加強勞工安全實施計畫」,動員所有檢查人力加強實施勞動檢查,以督促事業單位重視勞工工作安全,並協助其落實自主管理,防範職業災害之發生,但對於即將到來的農曆春節長假,也希望事業單位對於各項安全措施,不能有絲毫的鬆懈,尤其連續假期間,各工廠的管理機制係處於停頓或僅由少數人員輪班作業之狀態,一旦發生意外,恐因應變不及而演變成大規模的公共安全事故,勞委會特別呼籲事業單位應做好下列預防措施:

1.各種用電設備及瓦斯等務必確實關閉,如需長時間作業,應指派專人監控,以免發生火災。

2.建立緊急應變及通報系統,以確保事故即時通報及應變處理。

3.加強留守人員之防災認知,確認緊急應變之處理程序。

4.事業單位之高階主管應加強廠區安全巡視,關心留守人員並掌握廠區周邊狀況。

勞委會另表示,春節假期過後,年節歡樂氣氛仍在,開工後易有「假期症候群」,各行各業於開工時常因疏忽工作上應注意事項而釀災,勞委會提醒事業單位注意下列事項,以避免災害事故的發生:

1.開工前應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認現場環境是否仍屬安全,尤其工廠製程中殘留之有害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的滯留、蓄積,如處理不當,即會在開工、點火時造成火災、爆炸及中毒等災害。

2.確認機械及設備安全設施之性能是否正常,例如化學設備之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衝剪機械之安全裝置及其他有關安全裝置之性能等。

3.營造工程之模板支撐、擋土支撐、施工架等假設工程,應於開工前實施自動檢查,確認無變形、沉陷等導致倒塌、崩塌之危害因素及符合原設計圖說後,於確認安全後再使勞工從事相關作業。

4.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前,務必遵行測定(空間中有害氣體及氧氣濃度)、通風、穿著符合規定之安全防護具及作業主管於現場指揮監督等安全措施。

5.於高處作業時,除應確認勞工之精神狀態無虞外,應使勞工朋友確實著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並提供安全上下設備。

6.對於開工之標準作業程序應確認再確認,以避免一時疏忽,而發生災害。

7.加強勞工勤前教育,並注意部門及勞工彼此間的垂直及橫向連繫,務必遵照安全作業標準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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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非營利組織外展看護服務使用資格 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 被看護者得向非營利組織申請服務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1-24
業務單位:職訓局
聯絡單位:(02)8995-6172

為滿足被看護者家庭因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等待遞補期間產生的照顧需求,並使民眾有更多機會接觸外展看護服務,勞委會於103年1月16日公告修正「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內容,放寬服務使用者資格: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被看護者或家屬在等待遞補時,可向經勞委會核准之非營利組織申請使用外展看護服務。

勞委會為評估建立外籍看護工多元聘僱模式,以解決家庭照顧相關問題,藉由非營利組織之訓練及督導,提升照顧服務品質,前於102年3月已公告「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明定由本會核准之非營利組織聘僱外籍看護工,指派至符合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從事照顧工作。共計有6家非營利組織提出申請,其中,弘道基金會已於去(102)年經勞委會核准同意於新北市及臺中市開始試辦;另有3家經審查通過,預計今(103)年中於臺北市、臺南市及新北市開始試辦。

試辦單位將依核定試辦計畫書內容規劃,運用本國及外國照顧服務員人力,以社區走動方式服務被看護者家庭。除以固定月給薪資方式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及提供適當陞遷管道,鼓勵國內照顧人才投入外,並對長照服務人員提供專業訓練,加強本國照顧服務員及外籍看護工照顧技巧,提升專業照顧形象,以提供給被看護者更佳的照顧品質。同時被看護者反映僅須支付適當可負擔的服務費用,即可享有更適合個案狀況的服務內容,獲得許多正面肯定。

考量試辦初期服務對象範圍小致案源有限,為擴大辦理本項試辦計畫,提供民眾另一種照顧模式選擇;同時考量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後,被看護者仍有照顧人力需求,在現有國內照顧資源有限情形下,為滿足被看護者家庭照顧需求,同時增加本國照顧服務員工作機會,勞委會於103年1月16日公告修正「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內容,放寬服務使用者資格,讓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在等待遞補期間的被看護者家庭,亦可申請使用外展看護服務。

另為鼓勵非營利組織積極參與試辦,將延長計畫申請期間至103年3月13日;另試辦期間將延長至105年9月13日。有試辦意願的非營利組織,或想申請使用服務的被看護者或家屬,如有任何相關疑問,可撥打勞委會職訓局(02)8995-6000服務專線,將有專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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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後,抵充雇主職災補償範圍擴大,且並未大幅增加雇主保費成本
發佈單位:勞委會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1-24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995-6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月24日表示,現行勞工保險包含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9.5%(含就業保險費率1%),職業災害費率平均費率為0.22%。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係將職業災害保險規定從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出來,成為一套完整法律,有關勞工保險體系下的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已由「職災保險法」之費率取代,並未大幅增加雇主保費負擔。

勞委會指出,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雇主所繳保險費,於勞工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可以抵充。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後,投保薪資的上限提高,雇主可抵充勞動基準法之職災補償範圍擴大,且全面強制納保後,因職災所衍生之勞資爭議亦可望大幅降低,對整體企業經營有利。

該會並表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後除將受僱勞工全部納入保障、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外,另規劃增加給付標準、提撥一定保費加強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措施,不僅減少職災事故發生,且可提升服務職災勞工之量能,職災費率可能略為提高,惟現行勞保職災保險平均費率僅為0.22%,故所增加的幅度仍有限,並非如部分媒體報導大幅增加雇主保費負擔200餘億元之情形。至於所需職災保險費率將俟該會完成法制作業送行政院審議前,由保險人進行費率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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